(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2)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3)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1)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3)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3、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1)将部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
(2)将有关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
(3)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