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
政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政府会计主体财政资金的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反映和监督,以确认、计量、记录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2、政府会计的主体:
各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3、构成:
(1)预算会计: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有关的信息,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财务会计: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
4、目标:
(1)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作出决策以及评价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2)反映会计主体对受托资源管理责任;
(3)提供有助于预测持续经营所需资源、持续经营所产生资源以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