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登记: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
①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
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
③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地役权解除时进行的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6)预告登记: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熟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③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