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的原因不同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不同
(1)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3.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1)共同共有: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
①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②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
(1)共同共有: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2)按份共有:
①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力(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支付款项等);
②也可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1)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按份共有: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