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民法典》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①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
【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