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主体适当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
①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②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①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
②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①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c.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次履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③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