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1、主要情形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效力: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