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6)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