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企业信息:
①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② 行政处罚信息;
③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按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