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1)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2)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企业信息:
①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② 行政处罚信息;
③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按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①项至第⑥项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4.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