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3.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