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 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2)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2】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3)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