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所有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法律特征 |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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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法律特征 |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
3、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法律特征 |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概念 |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
法律特征 |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2)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
5、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3.取得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1.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提示】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
①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
②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2)地役权:
①地役权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②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概念: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2.设立:
(1)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特征: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