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依据 |
类别 |
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类 |
1、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类 |
1、诺成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 一定的名称分类 |
1、有名合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9~27 章规定了19类典型合同。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 需要特定的形式分类 |
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 |
1、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 例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