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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商管理:《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来源:233网校 2025-02-24 00:52:38

中级工商管理:《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要求: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相关责任:

①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③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内缴足。

⑤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⑥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⑦股东未按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相关责任:

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 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③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④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⑤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出逃和转让的限制

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⑤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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