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指出,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