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和设置:
1.《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外部董事人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