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三种, 即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常称为银行业监管的"三驾马车" 。如果从银行的整体风险考虑还应包括并表监管。在进行现场检查后, 监管当局一般要对银行进行评级。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银行业监管的第一关。
2、非现场监管
银行监管机构针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其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
非现场监管有三个主要目的:
① 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
② 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以使银行监管机构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防止出现系统的和区域的金融危机。
③ 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 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3、现场检查
指通过银行监管机构的实地作业来评估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现场检查是由银行监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水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按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 ,进入某一银行现场进行的实地审核、察看、取证、谈话等活动的检查形式。
除银行监管机构自身行使现场检查手段外, 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来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大方面。合规性检查永远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4、并表监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一般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5、监管评级
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 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
2021年,《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优化了评级要素。
明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2)完善了评级方法、要素权重和评级结果。
① 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② 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6级)
③ 评级综合得分。
④ 监管评级结果确定。
⑤ 将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3)加强了评级结果运用。
① 通报评级最终结果,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② 将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③ 将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规划的依据。
④ 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
级别 |
||
1 |
银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 |
|
2 |
银行基本是健全的,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有一些弱点。 |
|
3 |
银行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风险抵御能力一般。 |
|
4 |
银行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 |
|
5 |
高风险机构 |
银行业绩表现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
6 |
银行存在的问题极度严峻,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商业银行监管规则,为加强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发挥监管评级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银行完善风险防控、筑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以监管机构设立和撤并的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六个阶段。
• (一)第一阶段:1983年以前
“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 (二)第二阶段: 1983-1991年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即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我国金融监管的开端。
• (三)第三阶段: 1992-1997年
1992年,证监会成立。
1993年,确立了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
1995年,《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注重依法监管的轨道。
• (四)第四阶段: 1998-2002年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入深化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
1998年,保监会成立。
• (五)第五阶段: 2003年至2022年
2003年,银监会成立。我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2017年,金融委成立。
2018年,银保监合并。
• (六)第六阶段:2023 年起
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调整。
• (1)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 (2)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 (3)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4)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5)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 (6)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 (7)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内容
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处置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等。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机构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等实施管制。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四个环节。
• (1) 审批注册机构。经银行监管机构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 (2) 审批注册资本。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机构进行最低资本限制,并对资本是否及时入账、股东资格、股东条件和股本构成等进行监督审核。
• (3) 审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对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和管理。(后面详细)
• (4) 审批业务范围。银行监管机构对进入市场的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范围的管制。
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是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 三是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 四是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五是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 六是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 七是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 八是履行对银行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
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 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⑥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 市场运营监管
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主要包括:风险水平、风险迁徒、风险抵补
三个层次,和“资本充足”“准备金充足程度” “信用风险” “盈利性”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六个方面。
(1)资本充足性。
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
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 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 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②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 ③计提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 ④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计提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 ⑤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
(2)资产安全性。
采取风险分类方法划分信贷资产,即五级贷款分类法,
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银行资产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
信用风险指标具体包括:
① 不良资产率,即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
② 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
③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
④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 。
⑤ 全部关联度, 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50% 。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1.5%~2.5% ;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120%~150% 。
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3)流动适度性。
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部分:
① 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 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
② 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包括国库券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对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是:
① 监测银行机构的流动性是否保持在适度水平。
② 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③ 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包括监测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等。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前四个不低于100%,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流动性的指标有12项,分别是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90 天)、核心负债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例(调整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和同业融入比例。
(4)收益合理性。
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盈利性的指标有9项,分别是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净息差、净利差、成本收入比率、利息收入比率、中间业务收入比率、存贷利差。
(5)内控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有:
①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 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 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 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 处置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有问题银行。
有问题银行是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① 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② 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 ③ 资产过于集中, ④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⑤ 流动性不足, ⑥ 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银行监管机构处置有问题银行的主要措施有:
① 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 以改善内部控制, 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
② 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 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
④ 中央银行进行救助。
⑤ 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
⑥ 接管有问题银行。
(2)倒闭银行。
银行倒闭是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并停止经营的情形。
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
①因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而停业;
②银行的总资产虽然超过其总负债, 但银行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偿还目前已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银行破产。
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收购或兼并。即其他健康的银行收购或兼并倒闭银行,包括收购倒闭银行的全部存款和股份,承接全部债务或部分质量较好的债务。利用这种方法,不存在存款人损失的情况,因为所有存款都已经转到倒闭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方。
②依法清算。清算是终结解散银行法律关系、消灭解散银行法人资格的程序。
通过清算,终结解散银行现存的法律关系,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处理解散剩余财产。在依法清算当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存款清偿是第一位的, 但存款并不是全额清偿,存款人可能会面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二)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
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三种, 即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常称为银行业监管的"三驾马车" 。如果从银行的整体风险考虑还应包括并表监管。在进行现场检查后, 监管当局一般要对银行进行评级。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银行业监管的第一关。
2、非现场监管
银行监管机构针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其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
非现场监管有三个主要目的:
① 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
② 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以使银行监管机构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防止出现系统的和区域的金融危机。
③ 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 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3、现场检查
指通过银行监管机构的实地作业来评估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现场检查是由银行监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水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按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 ,进入某一银行现场进行的实地审核、察看、取证、谈话等活动的检查形式。
除银行监管机构自身行使现场检查手段外, 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来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大方面。合规性检查永远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4、并表监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一般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5、监管评级
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 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
2021年,《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优化了评级要素。
明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2)完善了评级方法、要素权重和评级结果。
① 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② 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6级)
③ 评级综合得分。
④ 监管评级结果确定。
⑤ 将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3)加强了评级结果运用。
① 通报评级最终结果,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② 将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③ 将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规划的依据。
④ 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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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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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银行基本是健全的,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有一些弱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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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风险抵御能力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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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银行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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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风险机构 |
银行业绩表现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
6 |
银行存在的问题极度严峻,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商业银行监管规则,为加强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发挥监管评级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银行完善风险防控、筑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业的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次:监管规则,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规则等。
(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证券的发行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的发行审核制度方面。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注册制,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发行债券或股票前, 需按照法定程序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核准制,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对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实质内容加以审查,符合既定标准才能批准发行。
1.证券发行监管
境外成熟市场证券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 美国是采用注册制最为典型的国家。
我国自2001年3月开始对证券的发行正式实行核准制。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一直处于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之中。
2. 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是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证券交易监管的主要目标包括:
① 提供低成本的、安全迅速和适度流动性的交易及清算场所。
② 消除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及各种欺诈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③ 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交易市场的信息完全性和信息效率。
④ 抑制过度投机,防止市场瓦解,并减少证券市场不稳定所导致的负面外部效应。
⑤ 构建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组织结构,提高证券市场营运效率。
⑥ 提供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⑦ 促进各类交易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负责证券交易的监管,重点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3. 上市公司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并购重组三个方面。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股权激励机制提高其规范化运作水平。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4. 证券公司监管
• ①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1)市场准入监管。
• 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 ,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③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④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
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 、AA 、A), B(BBB 、BB、B)、C(CCC 、CC 、C)、D 、E等5大类11个级别。
(3)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监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 证券融资融券;
⑥证券做市交易; ⑦证券自营;
⑧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
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
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
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5)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
①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选任的, 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② 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报送审计报告的, 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6)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7)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分为三类。
控股股东 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股东 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 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 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
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 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 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法律体系是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决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组成的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人与人)、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监管与公司)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犯罪)三大类。
(二)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 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业监管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1)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为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
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 。
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2)准备金规定。
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
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 银行存款;
②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 投资不动产;
④ 投资股权;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
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2. 公司治理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形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6 项措施完善公司治理:
一是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二是规范股东行为。
三是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
四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六是强化外部市场约束。
3. 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买方、卖方和中介等参与者,不仅包括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还包括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行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
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处置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等。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机构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等实施管制。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四个环节。
• (1) 审批注册机构。经银行监管机构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 (2) 审批注册资本。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机构进行最低资本限制,并对资本是否及时入账、股东资格、股东条件和股本构成等进行监督审核。
• (3) 审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对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和管理。(后面详细)
• (4) 审批业务范围。银行监管机构对进入市场的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范围的管制。
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是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 三是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 四是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五是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 六是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 七是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 八是履行对银行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
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 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⑥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 市场运营监管
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主要包括:风险水平、风险迁徒、风险抵补
三个层次,和“资本充足”“准备金充足程度” “信用风险” “盈利性”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六个方面。
(1)资本充足性。
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
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 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 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②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 ③计提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 ④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计提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 ⑤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
(2)资产安全性。
采取风险分类方法划分信贷资产,即五级贷款分类法,
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银行资产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
信用风险指标具体包括:
① 不良资产率,即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
② 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
③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
④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 。
⑤ 全部关联度, 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50% 。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1.5%~2.5% ;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120%~150% 。
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3)流动适度性。
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部分:
① 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 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
② 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包括国库券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对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是:
① 监测银行机构的流动性是否保持在适度水平。
② 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③ 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包括监测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等。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前四个不低于100%,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流动性的指标有12项,分别是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90 天)、核心负债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例(调整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和同业融入比例。
(4)收益合理性。
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盈利性的指标有9项,分别是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净息差、净利差、成本收入比率、利息收入比率、中间业务收入比率、存贷利差。
(5)内控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有:
①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 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 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 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 处置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有问题银行。
有问题银行是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① 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② 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 ③ 资产过于集中, ④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⑤ 流动性不足, ⑥ 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银行监管机构处置有问题银行的主要措施有:
① 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 以改善内部控制, 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
② 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 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
④ 中央银行进行救助。
⑤ 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
⑥ 接管有问题银行。
(2)倒闭银行。
银行倒闭是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并停止经营的情形。
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
①因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而停业;
②银行的总资产虽然超过其总负债, 但银行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偿还目前已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银行破产。
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收购或兼并。即其他健康的银行收购或兼并倒闭银行,包括收购倒闭银行的全部存款和股份,承接全部债务或部分质量较好的债务。利用这种方法,不存在存款人损失的情况,因为所有存款都已经转到倒闭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方。
②依法清算。清算是终结解散银行法律关系、消灭解散银行法人资格的程序。
通过清算,终结解散银行现存的法律关系,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处理解散剩余财产。在依法清算当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存款清偿是第一位的, 但存款并不是全额清偿,存款人可能会面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证券的发行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的发行审核制度方面。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注册制,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发行债券或股票前, 需按照法定程序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核准制,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对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实质内容加以审查,符合既定标准才能批准发行。
1.证券发行监管
境外成熟市场证券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 美国是采用注册制最为典型的国家。
我国自2001年3月开始对证券的发行正式实行核准制。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一直处于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之中。
2. 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是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证券交易监管的主要目标包括:
① 提供低成本的、安全迅速和适度流动性的交易及清算场所。
② 消除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及各种欺诈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③ 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交易市场的信息完全性和信息效率。
④ 抑制过度投机,防止市场瓦解,并减少证券市场不稳定所导致的负面外部效应。
⑤ 构建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组织结构,提高证券市场营运效率。
⑥ 提供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⑦ 促进各类交易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负责证券交易的监管,重点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3. 上市公司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并购重组三个方面。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股权激励机制提高其规范化运作水平。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4. 证券公司监管
• ①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1)市场准入监管。
• 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 ,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③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④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
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 、AA 、A), B(BBB 、BB、B)、C(CCC 、CC 、C)、D 、E等5大类11个级别。
(3)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监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 证券融资融券;
⑥证券做市交易; ⑦证券自营;
⑧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
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
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
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5)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
①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选任的, 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② 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报送审计报告的, 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6)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7)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分为三类。
控股股东 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股东 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 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 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
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 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 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业的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次:监管规则,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规则等。
1. 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业监管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1)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为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
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 。
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2)准备金规定。
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
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 银行存款;
②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 投资不动产;
④ 投资股权;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
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2. 公司治理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形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6 项措施完善公司治理:
一是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二是规范股东行为。
三是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
四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六是强化外部市场约束。
3. 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买方、卖方和中介等参与者,不仅包括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还包括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行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
保险法律体系是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决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组成的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人与人)、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监管与公司)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犯罪)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