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垄断
市场效率是以完全自由竞争为前提的,然而某些行业因具有经营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边际成本不断下降、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而可能被少数企业所控制,从而产生垄断现象。
(二)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竞争性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要求有充分的信息,特别是在现代信息社会的条件下,信息构成商品生产、消费和营销的最敏感的神经系统。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销售、购买都属于个人行为,信息本身也成为激烈竞争的对象,而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是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三)外部效应
完全竞争市场要求成本和收益内在化,产品生产者要负担全部成本,同时全部收益归生产者所有。外部效应说明的是一个厂商从事某项经济活动而对其他人带来利益和损失的现象。外部效应就是指在市场活动中没有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当出现正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市场竞争就不可能形成理想的效率配置;当出现负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同样市场竞争也不可能形成理想的效率配置。
(四)收入分配不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由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决定的。政府有义务利用包括财政在内的手段,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五)经济波动与失衡
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自动平稳地发展的,这主要是由于价格信号在某些重要市场上并不具有伸缩自如、灵活反应的调节能力。
对于市场失灵问题,个人和经济组织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的财政介入,用非市场方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的范围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以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来界定的。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与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同享有,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某个人或集团享有。也不可能将拒绝接受此项服务的人与在市场上为此项服务付款的人区别开来。私人物品的效用则是可分割的,私人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可以被分割为许多能够买卖的份额,而且其效用只对为其付款的人提供,即谁付款谁享用。
(二)受益的非排他性
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妨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物品,也不会影响其他个人或集团消费该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公共物品不能由拒绝付款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加以阻止,任何人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排除在其享用品范围以外。
(三)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
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物品的享用,不排斥或妨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享用,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
(四)提供目的的非营利性
提供公共物品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私人物品的提供则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物品的上述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核心特征是受益的非排他性和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提供目的的非营利性是受益的非排他性和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的自然延伸。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完全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外,还存在着兼有公共物品特征与私人物品特征的,不完全的私人物品和不完全的公共物品的“混合物品”。
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它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提供,这就决定了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
提供公共物品来满足公共需要可以有两个系统:市场与政府,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决定的。市场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不适于提供纯公共物品。
(一)政府干预及其手段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确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强调政府不能替代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
政府干预的渠道和手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也就是政策调控,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二者的相互配合。
(2)立法和行政手段。这主要是制定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制定经济政策,实行公共管制,规定垄断产品和公共物品价格等。
(3)组织公共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政府组织公共生产,不仅是出于提供公共物品的目的,而且是出于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和保持经济稳定的目的。
(4)财政手段。财政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又能通过财政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政府干预失效
政府的运行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和前提的,政治权力不能创造财富,却可以支配财富,这正是政府可以干预市场的根本原因。政府干预失效的原因可能发生在以下诸多方面。
(1)政府决策失误。
(2)寻租行为。
(3)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甚至失真,也可视为政府干预失效。
(4)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