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运行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
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则网络构成:
(1)法律:最为基本和一般的规范手段。(程序规则、实体规则)
(2)权力:政治领域的规范手段;
(3)传统:社会领域的规范手段;
(4)道德:一种价值理念的规范手段。
1、劳动关系运行的程序规则:
指劳动关系系统运行中关系处理的方法和过程的规则要求。
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则首先是程序规则,没有程序规则就没有实体规则。
程序法制化是程序规则建立的基本要求。
程序规则的内容:
(1)个别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即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关系处理的规则。这一规则的基本方式即劳动合同制度。个别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基础关系。
(2)集体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即劳动者集体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关系处理的规则。这一规则的基本表现方式则是集体合同。集体劳动关系处理规则是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核心规则。
(3)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劳动关系系统运行中的救济规则,是对于前两个规则的补充。
2、劳动关系运行的实体规则:
指劳动关系各方权利的规定,实体规则的内容通常是由法律规定和认可的。
劳动法的宗旨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所以劳动关系实体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其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为劳工标准。劳工标准主要是劳动者个人权利的规定和劳动者集体权利的规定。
(1)劳动者个人权利(即个别劳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实施等。
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工资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2)劳动基本权(即集体劳权)的规定:
通常是指“劳动三权”:团结权 、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随着劳动基本权的不断发展,民主参与权也发展成为劳动基本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