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