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实施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