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划分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客体 |
从社会保险责任划分 |
(1)国家:对社会保险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支持,为特殊主体。 (2)管理和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保险费,并发放保险待遇;负责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是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
从保险业务划分 |
(1)保险人: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投保人:为保险人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 (3)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依法负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6)监督人: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 |
1、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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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产生 |
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员工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后,企业和个人依法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就与相关经办机构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变更 |
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变化,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
消灭 |
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员工就业后,失业保险法律关系解除;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后,保险法律关系解除。 |
1、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
3、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1)国家:对社会保险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支持,为特殊主体。
(2)管理和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保险费,并发放保险待遇;负责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是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1)保险人: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投保人:为保险人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
(3)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依法负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6)监督人: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