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在诉讼活动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