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三)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 万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