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了解)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除应当依法载明必备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三)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②工作地点;
③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④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⑤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⑧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⑨经济补偿等费用;
⑩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六)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2)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
(4)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的10%。
(九)《决定》的过渡事项规定
(十)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一)~(十)均是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此处不一一罗列,建议结合教材精讲班学习。熟悉内容,理解重点即可。】
1、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特征∶
①以小时计酬为主;
②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
3、《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 。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除应当依法载明必备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2、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②工作地点;
③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④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⑤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⑧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⑨经济补偿等费用;
⑩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了解即可)
1、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2)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
(4)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