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资料调整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当前工作实际,现对辽宁消防鉴定站考生报名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照片。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以居住证原件彩色照片代替,其他要求不变。
二、受教育程度
(一)高中学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提交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简称技校)毕业证原件。学历证书遗失的,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原件。学校停止办学的(包含撤销、合并等),提供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认证结果截图,有毕业证的可作为补充材料提供原件。
(三)同等学力证明。参加各省(区、市)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提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等学力认证结果的原件。
三、申报条件
(一)相关专业。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中相关职业要求。(详见附件1)
(二)相关职业。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中相关职业要求,其中“物业管理员”更新为“物业管理师”。
(三)工作经历证明。提交申请人与相应工作年限一致的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2)原件照片。同时,提供与承诺内容相一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社会保险证明二维码需清晰完整)进行佐证,如无法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提供与承诺内容相一致的工资流水或与承诺内容相一致的劳动合同进行佐证。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1日开始执行,12月10日17时之后上报的考生资料(含驳回修改的考生资料),将按照新审核标准执行。
对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取得参加鉴定资格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鉴定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鉴定;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鉴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12月10日
原文标题: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资料调整公告
原文来源: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