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机械设备安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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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1.13.1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第1.14.1条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转贴于:_造价100分
第1.14.3条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2条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3条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4条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5条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1.13.1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第1.14.1条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转贴于:_造价100分
第1.14.3条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2条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3条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4条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5条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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