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炉窑砌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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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第4.0.1条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0.2条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4.0.3条定额计量单位"m3"或"m2"指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在计算工程量时,除另有说明外,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0.4条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0.5条本定额章专业炉窑中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临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章 专业炉窑
第4.1.1条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第4.1.2条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毛坯)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人工、机械消耗按批准的方案另计。
第4.1.3条高炉炭捣料及热风炉各部位耐火喷涂料,按第四章"不定形耐火材料"中相关定额和规定计算。
第4.1.4条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搭拆,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其折旧计算按下列规定:
1.钢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3.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屋面瓦、围护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计算。
注:屋面及围护如采用镀锌瓦铁皮,其摊销率应为25%。
6.仓储费按2.5年为一计算周期,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仓储费按闲置期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7.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焦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一次搭拆费+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1.5条焦炉烘炉与热态工程费用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
说 明
第4.0.1条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0.2条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4.0.3条定额计量单位"m3"或"m2"指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在计算工程量时,除另有说明外,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0.4条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0.5条本定额章专业炉窑中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临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章 专业炉窑
第4.1.1条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第4.1.2条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毛坯)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人工、机械消耗按批准的方案另计。
第4.1.3条高炉炭捣料及热风炉各部位耐火喷涂料,按第四章"不定形耐火材料"中相关定额和规定计算。
第4.1.4条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搭拆,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其折旧计算按下列规定:
1.钢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3.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屋面瓦、围护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计算。
注:屋面及围护如采用镀锌瓦铁皮,其摊销率应为25%。
6.仓储费按2.5年为一计算周期,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仓储费按闲置期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7.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焦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一次搭拆费+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1.5条焦炉烘炉与热态工程费用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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