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静置与工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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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5.4.1条金属抱杆的选用,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其规格取定应以抱杆起重量为主要指标,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第5.4.2条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5.4.3条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定额不作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5.4.4条金属抱杆水平移位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l)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5.4.5条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5.4.6条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5.4.7条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耗用量可以换算,其余不作调整。
第5.4.8条吊耳制作安装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4.9条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不作调整。
第5.4.10条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5.4.11条筒体卷弧胎具按制作设备筒体(不含内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2条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3条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4条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5条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材料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重复利用和旧料回收因素,不作调整。
第四章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5.4.1条金属抱杆的选用,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其规格取定应以抱杆起重量为主要指标,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第5.4.2条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5.4.3条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定额不作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5.4.4条金属抱杆水平移位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l)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5.4.5条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5.4.6条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5.4.7条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耗用量可以换算,其余不作调整。
第5.4.8条吊耳制作安装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4.9条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不作调整。
第5.4.10条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5.4.11条筒体卷弧胎具按制作设备筒体(不含内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2条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3条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4条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5条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材料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重复利用和旧料回收因素,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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