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消防及安全防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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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第7.3.1条各种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定额用量计算。
第7.3.2条管道安装综合了管件安装,支架制作安装及除锈刷油,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吹扫等。
第7.3.3条无缝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管件现场(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预装和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图纸另行计算。
第7.3.4条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安装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乘以系数1.20。
第7.3.5条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第7.3.6条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卡套连接件的安装,其数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第7.3.7条喷头安装按不同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7.3.8条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已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第7.3.9条贮存装置安装中包括支框架、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安装固定,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安装、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安装等及氮气增压。贮存装置安装按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0条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需增压,应扣除定额中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第7.3.11条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2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无缝钢管、选择阀安装,按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分别乘以系数1.16。
第7.3.13条焊接或法兰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4条定额中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属高压二氧化碳系统。本定额不适用于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管道安装等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5条系统调试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项目。
第7.3.16条阀驱动装置与泄漏报警开关的电气接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四章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第7.4.1条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2条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3条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4.5条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6条除锈、刷油、保温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4.7条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8条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等安装应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第7.4.9条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第7.4.10条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三章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第7.3.1条各种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定额用量计算。
第7.3.2条管道安装综合了管件安装,支架制作安装及除锈刷油,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吹扫等。
第7.3.3条无缝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管件现场(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预装和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图纸另行计算。
第7.3.4条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安装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乘以系数1.20。
第7.3.5条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第7.3.6条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卡套连接件的安装,其数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第7.3.7条喷头安装按不同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7.3.8条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已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第7.3.9条贮存装置安装中包括支框架、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安装固定,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安装、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安装等及氮气增压。贮存装置安装按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0条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需增压,应扣除定额中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第7.3.11条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2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无缝钢管、选择阀安装,按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分别乘以系数1.16。
第7.3.13条焊接或法兰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4条定额中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属高压二氧化碳系统。本定额不适用于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管道安装等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5条系统调试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项目。
第7.3.16条阀驱动装置与泄漏报警开关的电气接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四章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第7.4.1条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2条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3条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4.5条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6条除锈、刷油、保温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4.7条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8条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等安装应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第7.4.9条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第7.4.10条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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