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建工程定额第十三章建筑工程运输定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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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建筑物垂直运输按不同结构类型,以建筑面积计算,但底层地下室地面以下的混凝土应以立方米计算。套用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定额。
2.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3.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
4.同一建筑物多种结构,按建筑物檐高均应以该建筑物总檐高为准,按不同结构分别计算。
5.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板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0.95系数。
6.单身宿舍按不同结构类型,套用相应定额乘以0.9系数。
7.檐高3.6米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8.层高是按3.3米考虑的,若主楼层高超过3.3米时,每增高0.6米,按相应定额子目增加0.05系数。
9.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
1.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系指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槽底的深度超过3米,而按规定又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混凝土工程。
2.不包括混凝土材料的垂直运输定额,适用于使用混凝土输送泵的工程,混凝土泵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定额中仅包括模板、钢筋等材料的垂直运输费。
3.贮水(油)池的地上部分,自设计室外地坪至顶板上皮的高度超过3.6米时,可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塔吊及施工电梯的配备情况见表13-1,未包括其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每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发生时另计。
说明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建筑物垂直运输按不同结构类型,以建筑面积计算,但底层地下室地面以下的混凝土应以立方米计算。套用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定额。
2.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3.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
4.同一建筑物多种结构,按建筑物檐高均应以该建筑物总檐高为准,按不同结构分别计算。
5.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板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0.95系数。
6.单身宿舍按不同结构类型,套用相应定额乘以0.9系数。
7.檐高3.6米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8.层高是按3.3米考虑的,若主楼层高超过3.3米时,每增高0.6米,按相应定额子目增加0.05系数。
9.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
1.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系指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槽底的深度超过3米,而按规定又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混凝土工程。
2.不包括混凝土材料的垂直运输定额,适用于使用混凝土输送泵的工程,混凝土泵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定额中仅包括模板、钢筋等材料的垂直运输费。
3.贮水(油)池的地上部分,自设计室外地坪至顶板上皮的高度超过3.6米时,可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塔吊及施工电梯的配备情况见表13-1,未包括其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每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发生时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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