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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建工程定额第十四章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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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额综合了由于超高施工降效的影响,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的降效以及由于自来水水压不足所需增加的水泵等。在实际施工中,不分工业、民用、单层、多层、层数、层高,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建筑物结构类型如何,均按定额执行,不得换算。
二、本定额未包括吊装机械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等,可另列项目按有关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筑物超高增加费,以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超过20米者,按其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2.建筑物高度虽超过20米,但超过部分不足一层(包括3.6米以下),按相应超高子目基价乘以0.35系数计算。超过20米以上的技术层(层高2.2米以下),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按相应超高子目基价乘以0.6系数执行。
3.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相应子目计算。
4.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可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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