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1月17日至1月23日,报名网站为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缴费时间1月23日24时截止,考试时间4月23日。查看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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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程序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考试结束后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试报名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link.233.com/27855/)“办业务”栏目“业务系统”中的“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系统”。2021年报名成功人员无需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只需按考试时间安排自行打印准考证即可。
(一)考试注册。报考人员须在1月17日-23日登录“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系统”的“报名入口”进行注册。
(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于1月23日前在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
(三)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3日24时。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缴费状态”显示“缴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根据《关于核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518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基础科目每人每科60元,专业科目每人每科70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3.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第(一)款报考条件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参考《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2)。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注:2022年度无“增报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
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说明
该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相关报考人员须通过告知承诺制报名参加考试。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到所属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二、告知承诺方式。告知和承诺通过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考人员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失信管理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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