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4年造价员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造价员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价〔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做好造价员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专业增项登记直接由归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省内变更工作单位,直接由调入单位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造价员跨省变更仍由省造价总站办理。
二、启用新版造价员从业印章(印模见附件1)。从业印章上不再刻制有效期,造价员有多个专业的,刻制于同一枚印章。
三、开通造价员网上查询,实行信息公开。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开通造价员信息查询,公众可通过造价员姓名及证书编号在线查询造价员工作单位、专业、证书状态和有效期等实时信息。
四、为顺利实施上述工作,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管理专用章”,印模及各归属地编号见附件2),发放各归属地造价管理机构使用。凡在资格证书上记载增项、变更、验证等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造价管理机构在证书上加盖管理专用章即可生效。
(二)统一造价员证章有效期。
1、凡2013年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其资格证书(编号以“闽13”开头)有效期统一设定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造价员资格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如与本规定不一致,可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要求更改;已参加2013年继续教育的,视同有效期内已参加过一次继续教育。
2、新登记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律设定为第4年的12月31日。其中上半年登记发证的,登记当年计入4年有效期;下半年登记发证的,登记当年不计入4年有效期。
3、新版造价员从业印章启用后,旧版从业印章在标明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造价员从业有效期一律以资格证书上记载的验证有效期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21日起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闽建价〔2013〕40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新版造价员从业印章印模
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专用章印模及归属地编号
附件下载:闽建价〔2014〕17号附件.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