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3年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建价协[2013]15号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会联络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建价协[201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登记的范围
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已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经申报初始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凡在我区通过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及上年度参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逾期登记人员,且参加初始登记前培训合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初始登记。
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所辖区造价员初始登记的初审工作。
二、初始登记的程序
考试合格人员申报初始登记,办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初始登记采取网上申报与提交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1、申报初始登记人员应先完成网上申报,登录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www.xjzjxh.org.cn),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栏目,点击“造价员登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输入个人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本人照片,点击“提交信息”上报,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
2、初始登记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见附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的单位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见第四项)一并报所在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
三、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受理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1、应对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网络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相应栏上签字盖章,并将网络资料点击上报。
2、初审机构请于7月15日前,将本地申报初始登记的有关资料及《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申报登记汇总表》统一上报自治区造价协会秘书处。
3、自治区造价协会秘书处在初审机构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交初审机构发放。
四、初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报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3)初始登记前继续教育学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在职在岗);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6)登记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发生变更的,须由原考试报名单位开具同意到其他单位从业的证明;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质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应收核定缴费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附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新增专业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需提交《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前款(2)、(3)。
3、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装订;
(2)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供一份。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章、盖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等)、目录、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两份申请表各须贴照片;另备用照片一张,用于制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照片背面署名,点贴在申请表右上方空白处。)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审核上述材料时,要核对原件,并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
五、受理时间
本年度造价员初始登记受理时间为6月3日至7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尚未登记人员可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每两年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六、其他事项
1、申报造价员初始登记时需交纳费用250元/人(含资格证书、印章、继续教育证书和咨询服务费),由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代收,缴至新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开具发票(须提供缴费单位的地税税号)。
2、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组织做好本地区2013年度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严格核查登记人员执业和登记单位,确保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查阅文件或下载表格请登录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www.xjzjxh.org.cn)或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栏目(link.233.com/11002)。
3、协会联系人:李盛芳电话:0991-887400118099220232,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会联络站)联系电话见附表4。
附表:
附表一: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申请表.doc
附表二: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doc
附表三:2013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申报登记人员汇总表.xls
附表四:各地州市造价员初始登记单位联系电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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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