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为加强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精神,现将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从业印章的管理,将从业印章样式修改为:
(一)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50mm,宽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二)印章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号、聘用单位名称、有效期。
(三)印章字体: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
(四)印章样式如下:
二、为使造价员能够按时参加验证,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初次登记合格及办理验证等,管理机构应在“验证记录栏”中注明有效期,并加盖管理机构印章。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做好与中价协[2005]015号文和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应继续使用。凡2012年以后办理涉及印章、证书变更的(如跨地区或部门变更、验证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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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