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沈阳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2012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现将具体验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证人员范围
参加此次验证的造价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工作单位注册地为沈阳市所属行政区划;
2、已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签发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
3、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12号)文件的要求,已参加2011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并已打印合格证书。
4、已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签发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未参加2010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人员,本次补验。
二、验证时间
本次验证工作从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2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下午13:00—4:30,请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本时间规定前来办理。
三、验证申报资料
(一)现从业单位未变更的造价人员: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登记表》一份(http://link.233.com/21955“相关表格下载”),用word文档形式填写并打印,不能手填。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3.2011年度造价员网上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份(网上带背景图案打印);
4.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一份(预、决、结算书,工程量清单等),需加盖现从业单位公章及本人的造价员印章。
(二)现从业单位已变更的造价人员:
工作单位已变更而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造价人员,须同时申报变更材料和验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验证材料按上述(一)“现从业单位未变更的造价人员”的要求提供;
2.变更材料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辽建价发[2007]1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要求提供。
四、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验证的造价人员,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辽建价发[2007]16号)以及《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其专用章。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