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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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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常常在施工中变更设计,带来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的异常波动,会带来合同材料价款的调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会带来规费、税金等的调整,影响工程造价随之调整。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一)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价款结算办法)的方法进行计算;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三)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合同有约定时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四)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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