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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合同概述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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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认确定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订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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