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合同概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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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成为撤销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是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欲达到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的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持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诚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不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4)保密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在与合同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变。来源造
3、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
因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只是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号,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其变更并未使原合同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变化。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成为撤销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是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欲达到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的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持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诚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不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4)保密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在与合同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变。来源造
3、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
因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只是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号,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其变更并未使原合同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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