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工程项目管理概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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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使用工作阶段内容
1、竣工验收
当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完后,便可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遵循上述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其竣工应达到的具体条件。
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
2)按规定的内容已建完,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3)有些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按国家现行规定,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整理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合同和试生产情况报告等。
2)绘制竣工图。工程项目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扩建、改建的依据,同时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资料。关于绘制竣工图的规定如下:
①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②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赋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③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编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业主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
3)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全部建完,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要根据投资主体、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由国家部门或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实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要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4)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交付使用工作阶段内容
1、竣工验收
当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完后,便可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遵循上述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其竣工应达到的具体条件。
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
2)按规定的内容已建完,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3)有些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按国家现行规定,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整理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合同和试生产情况报告等。
2)绘制竣工图。工程项目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扩建、改建的依据,同时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资料。关于绘制竣工图的规定如下:
①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②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赋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③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编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业主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
3)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全部建完,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要根据投资主体、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由国家部门或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实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要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4)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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