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造价员工程计价与法规讲议(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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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文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商务标造价为完成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商务标造价一般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部分组成。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改革,切实有效的引导企业合理报价,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及报考合理浮动区间分布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五个部分构成。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以及相应的消耗数量取值标准的确定是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关键因素。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确定设置了合理的浮动区间;同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的取定应以“2003版计价依据”中相应的《消耗量定额》作为主要标准,《消耗量定额》中缺项的,可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基础定额》进行补充,也可参考使用现行的其他专业定额,如果使用企业编制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应提供合理的消耗量分析资料。
(一)人工费的确定原则
1、考虑到充分维护生产工人的权益,人工单价应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人工工日参考单价的±5%为合理区间。
2、人工工日消耗数量属于一次性消耗,它是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人工消耗。《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消耗量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各施工工种合理搭配以及一定劳动强度的基础上综合取定的,是确定清单项目人工消耗数量的标准。如受施工场地限制和施工条件制约等特殊情况,当人工实际消耗情况与定额相差较大时,可按实调整,并同时提供合理的人工消耗量分析依据,以反映企业实际的用工消耗。
(二)材料费的确定原则
1、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是指到工地价,按市场价格取定。由于投标人采购渠道不同等市场因素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投标人原则上承担工程材料价格的自主报价风险。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规格型号并要求填报的主要材料报价,以入围的投标人所报材料价格扣除一个值、一个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参考价格各按50%的比例取定的综合平均为参考值,参考值的±5%(适用于土建工程)、±6%(适用于安装工程),±12%(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适用于市政及园林等其他工程)为合理区间。
对于偏离合理区间的报价,或者涉及新材料、新工艺、品牌差异较大的主要材料项目,如招标文件或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应主动提交相关的供货证明等资料。
2、构成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应按照定额消耗量标准取定。《消耗量定额》中主要工程材料的消耗量是在实物消耗量的基础上考虑了损耗率综合测算取定的。特殊情况,个别清单项目确实因采用工艺或构造不同,需要调整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应提供合理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分析依据。
对构成清单项目的辅助材料可根据施工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增减调整,即定额中有规定,使用的辅助材料项目应参照定额消耗量标准取定;实际使用的辅助材料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允许调整,但应提供合理的消耗量分析依据。
(三)机械费的确定原则
1、机械台班单价由两类费用组成:类摊销性消耗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第二类一次性消耗费用包括机械人工、燃料动力费等。考虑到各企业折旧处理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只对机械台班单价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允许调整,下浮比例以20%为限(为便于计价,可按机械台班单价的-8%—0的区间计算)。第二类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可按市场价调整,台班内已实际发生的其他消耗项目,不得调整。
2、机械台班消耗量属于一次性消耗,它是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机械使用消耗。《消耗量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体现了我省目前机械化施工的普遍水平,是确定清单项目机械使用消耗数量的标准。如使用的机械效能优于定额,台班产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实调整,并同时提供合理的台班消耗量分析依据,以反映企业先进的生产力水平。
(四)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确定原则
管理费和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费率进行调整。上限应以规定的费率为准,以体现建筑行业的平均管理水平和利润率;下限不宜作明确的规定。但是,鉴于管理费是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此,管理费下浮比例超过管理费率的15%(含15%)的,应提供合理的依据。
同时,考虑到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不赞成采用压低利润的方式竞标,因此,如果利润下浮比例超过规定费率的30%(30%)的,应提供合理的依据。
二、措施费的确定原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计算措施项目的工程数量,并编制综合单价;其相应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的措施项目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认可;结算需调整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应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取定的消耗量标准;特殊情况,遇有新增项目的,可参照相应的《消耗量定额》计算工程数量并编制合理的综合单价。
(二)按照《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的规定计算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费用时,基于企业再生产的需要考虑,上述周转性材料的摊销费用,在定额规定的基础上,下浮比例以20%为限。
当采用新办法、新工艺和新模具(如与定额取定的周转性材料不同时)施工时,企业可编制使用一次性补充定额,并同时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消耗量分析资料。
(三)其他措施项目可采用《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的规定计算费用的,其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确定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及税金转贴于:_造价100分
(一)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均为估算预测值,一般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虽在工程投标时计入报价内,但在工程结算时应按实结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视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是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估算数量,给投标人报价;结算时按实结算。
(四)规费和税金按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率或计算系数不得调整。
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州、市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相关说明
上述有关商务标造价的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规定,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评标时需进行详细评审并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提供合理依据。施工招标中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进行预算综合报价的情况,可参照执行。
5号文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商务标造价为完成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商务标造价一般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部分组成。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改革,切实有效的引导企业合理报价,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及报考合理浮动区间分布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五个部分构成。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以及相应的消耗数量取值标准的确定是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关键因素。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确定设置了合理的浮动区间;同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的取定应以“2003版计价依据”中相应的《消耗量定额》作为主要标准,《消耗量定额》中缺项的,可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基础定额》进行补充,也可参考使用现行的其他专业定额,如果使用企业编制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应提供合理的消耗量分析资料。
(一)人工费的确定原则
1、考虑到充分维护生产工人的权益,人工单价应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人工工日参考单价的±5%为合理区间。
2、人工工日消耗数量属于一次性消耗,它是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人工消耗。《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消耗量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各施工工种合理搭配以及一定劳动强度的基础上综合取定的,是确定清单项目人工消耗数量的标准。如受施工场地限制和施工条件制约等特殊情况,当人工实际消耗情况与定额相差较大时,可按实调整,并同时提供合理的人工消耗量分析依据,以反映企业实际的用工消耗。
(二)材料费的确定原则
1、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是指到工地价,按市场价格取定。由于投标人采购渠道不同等市场因素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投标人原则上承担工程材料价格的自主报价风险。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规格型号并要求填报的主要材料报价,以入围的投标人所报材料价格扣除一个值、一个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参考价格各按50%的比例取定的综合平均为参考值,参考值的±5%(适用于土建工程)、±6%(适用于安装工程),±12%(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适用于市政及园林等其他工程)为合理区间。
对于偏离合理区间的报价,或者涉及新材料、新工艺、品牌差异较大的主要材料项目,如招标文件或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应主动提交相关的供货证明等资料。
2、构成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应按照定额消耗量标准取定。《消耗量定额》中主要工程材料的消耗量是在实物消耗量的基础上考虑了损耗率综合测算取定的。特殊情况,个别清单项目确实因采用工艺或构造不同,需要调整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应提供合理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分析依据。
对构成清单项目的辅助材料可根据施工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增减调整,即定额中有规定,使用的辅助材料项目应参照定额消耗量标准取定;实际使用的辅助材料与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允许调整,但应提供合理的消耗量分析依据。
(三)机械费的确定原则
1、机械台班单价由两类费用组成:类摊销性消耗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第二类一次性消耗费用包括机械人工、燃料动力费等。考虑到各企业折旧处理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只对机械台班单价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允许调整,下浮比例以20%为限(为便于计价,可按机械台班单价的-8%—0的区间计算)。第二类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可按市场价调整,台班内已实际发生的其他消耗项目,不得调整。
2、机械台班消耗量属于一次性消耗,它是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机械使用消耗。《消耗量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体现了我省目前机械化施工的普遍水平,是确定清单项目机械使用消耗数量的标准。如使用的机械效能优于定额,台班产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实调整,并同时提供合理的台班消耗量分析依据,以反映企业先进的生产力水平。
(四)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确定原则
管理费和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费率进行调整。上限应以规定的费率为准,以体现建筑行业的平均管理水平和利润率;下限不宜作明确的规定。但是,鉴于管理费是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此,管理费下浮比例超过管理费率的15%(含15%)的,应提供合理的依据。
同时,考虑到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不赞成采用压低利润的方式竞标,因此,如果利润下浮比例超过规定费率的30%(30%)的,应提供合理的依据。
二、措施费的确定原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计算措施项目的工程数量,并编制综合单价;其相应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的措施项目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认可;结算需调整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应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取定的消耗量标准;特殊情况,遇有新增项目的,可参照相应的《消耗量定额》计算工程数量并编制合理的综合单价。
(二)按照《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的规定计算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费用时,基于企业再生产的需要考虑,上述周转性材料的摊销费用,在定额规定的基础上,下浮比例以20%为限。
当采用新办法、新工艺和新模具(如与定额取定的周转性材料不同时)施工时,企业可编制使用一次性补充定额,并同时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消耗量分析资料。
(三)其他措施项目可采用《措施计价办法》中施工措施定额的规定计算费用的,其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确定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及税金转贴于:_造价100分
(一)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均为估算预测值,一般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虽在工程投标时计入报价内,但在工程结算时应按实结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视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是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估算数量,给投标人报价;结算时按实结算。
(四)规费和税金按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率或计算系数不得调整。
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州、市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相关说明
上述有关商务标造价的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规定,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评标时需进行详细评审并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提供合理依据。施工招标中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进行预算综合报价的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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