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造价员工程计价与法规讲议(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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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期和保修期
1、工期。当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超过工期定额的20%时应计取赶工措施费,还应注意工期提前(奖)和工期延误(处罚)的约定。此时,工期索赔显得尤为重要。
(1)进度计划。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重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依据。
(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经工程师确认的下列5种情况,工期可以顺延:
3.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5不可抗力事件等。
(4)暂停施工。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令。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未对工程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保修期。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内容(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保修期(土建、屋面防水5年、安装2年等)、保修责任、保修金数额(一般为3%-5%)、预扣方式及返还。
(五)工程价款结算
1、价款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实际中使用较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的工程,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期在一年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且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监理合同一般采用此方法
(4)、目标结算方式
将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承包人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验收后,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5)、发(承)包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2、工程预付款。
具体事宜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合同价,建设工程和包工包料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和数额(一般建筑工程不超过30%、安装工程不超过10%特殊情况可到1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回的方式(掌握预付款起扣点公式,预付款起扣点=合同价-预付款/采料比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形象进度的统计、主要材料、构件采购和使用不可能很,因此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须分期扣还;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其备料款占用的时间较长,根据需要可少扣或不扣。
3、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为了使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及时反映工程进度和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果,对工程价款实行的中间结算,即逐月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实,二是单价的计算。
1.1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南》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经确认的计算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的清单或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单价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计算方法确定。
目前我国工程价格的计算方法一般可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
工料单价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综合单价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全费用单价,即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等费用。
二者既可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也可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可调价格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价格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实际工程中常采用的是可调工料单价法和固定综合单价法。
1.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步骤:
当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已完工程量后即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3.1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3.2将本月所完成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费小计。
3.3按规定计算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
3.4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3.5当月发生的索赔。
3.6按约定应扣减的费用。
3.7按规定计算税金。转贴于:_造价100分
3.8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用固定综合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就比较方便,当工程量得到确认后,只要将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即可得出合价,再将本月所完成项目的合价相加即得本月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性的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月中支付数进行结算。(运至工地的材料、设备,未实际使用到工程中时,在计算工程进度时,不应计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结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证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2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以实际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计算月结算款时应先调值、后索赔、再扣保修。
(四)工期和保修期
1、工期。当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超过工期定额的20%时应计取赶工措施费,还应注意工期提前(奖)和工期延误(处罚)的约定。此时,工期索赔显得尤为重要。
(1)进度计划。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重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依据。
(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经工程师确认的下列5种情况,工期可以顺延:
3.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5不可抗力事件等。
(4)暂停施工。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令。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未对工程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保修期。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内容(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保修期(土建、屋面防水5年、安装2年等)、保修责任、保修金数额(一般为3%-5%)、预扣方式及返还。
(五)工程价款结算
1、价款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实际中使用较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的工程,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期在一年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且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监理合同一般采用此方法
(4)、目标结算方式
将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承包人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验收后,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5)、发(承)包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2、工程预付款。
具体事宜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合同价,建设工程和包工包料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和数额(一般建筑工程不超过30%、安装工程不超过10%特殊情况可到1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回的方式(掌握预付款起扣点公式,预付款起扣点=合同价-预付款/采料比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形象进度的统计、主要材料、构件采购和使用不可能很,因此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须分期扣还;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其备料款占用的时间较长,根据需要可少扣或不扣。
3、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为了使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及时反映工程进度和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果,对工程价款实行的中间结算,即逐月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实,二是单价的计算。
1.1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南》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经确认的计算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的清单或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单价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计算方法确定。
目前我国工程价格的计算方法一般可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
工料单价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综合单价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全费用单价,即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等费用。
二者既可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也可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可调价格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价格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实际工程中常采用的是可调工料单价法和固定综合单价法。
1.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步骤:
当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已完工程量后即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3.1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3.2将本月所完成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费小计。
3.3按规定计算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
3.4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3.5当月发生的索赔。
3.6按约定应扣减的费用。
3.7按规定计算税金。转贴于:_造价100分
3.8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用固定综合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就比较方便,当工程量得到确认后,只要将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即可得出合价,再将本月所完成项目的合价相加即得本月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性的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月中支付数进行结算。(运至工地的材料、设备,未实际使用到工程中时,在计算工程进度时,不应计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结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证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2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以实际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计算月结算款时应先调值、后索赔、再扣保修。
责编:ljwzmz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