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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前培训:管理条例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8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号公告颁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长期以来没有工程造价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从此迈向新的阶段。现将《条例》制定的过程、意义、立法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作一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经过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早在1996年,原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起草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并反复征求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工程造价的管理正在改革之中,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1997年,省建委印发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工程建设市场化进程,一些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轻视造价管理,导致投资失控,出现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有的则高估冒算,使国家资金受到损失。一些业主违背科学,片面追求低价,一些施工企业迎合建设单位的不正当要求,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立法要求更加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2005年至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调研项目,省建设厅即组织省造价总站有关人员依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水平为基础,规范量、价、费的计算规则和办法为目标,在不涉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权限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反复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和省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在省政府法制办主持下,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证和协调修改。2007年3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委会议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5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审,于2007年7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考试大论坛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工程造价的法规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这些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对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效力上和时效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截止目前,国家还没有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门立法,除云南省外的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因此,《条例》的通过和颁布,不仅填补了我省的法律空白,而且在全国来讲,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目前由于建设工程计价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约束,现有的技术经济量化标准还不够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约束力不强,致使投标报价、合同价、结算价互相脱节;概预(结)算中的高估冒算、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随意提高造价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考试大论坛
(一)《条例》的制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程度地节约投资,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能有效地促使社会各类投资的效益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消除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
(二)《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与建筑市场承发包行为紧密相关,近年来建设市场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建设单位滥用发包权,不合理压价发包,任意压缩工期,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竞标;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设法提高工程造价或偷工减料,留下不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投资者利益;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顾质量信誉,有目的地高估冒算或错算漏算,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因此,迫切要求通过立法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三)《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过去由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缺乏约束力,致使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约定价格不实和工程合同价款控制不严,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工程造价,给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来源:
(四)《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落实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决策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造价的行为,规范各投资主体和建设参与各方的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签订、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有序运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来源:www.examda.com
(五)《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执业责任感,保证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规范、真实、合法、有效。
(六)《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建设工程投资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利益。“十五”期间,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累计完成3365.3亿元,其中建筑业完成产值2152亿元,占63.95%。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拉动全省经济增长5.23个百分点,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今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已达1000多亿元,若按“十五”期间的建筑业产值计算,每降低或提高工程造价1%,即可节约或浪费投资21.52亿元。因此,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建设各方追求的目标,也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条例》的立法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建筑业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一些规章,将目前分散在这些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以法律形式系统化、规范化制定的,形成了涵盖工程造价全过程各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使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立法,力求重点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造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规范的计价依据,计价依据执行不到位;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咨询活动不够规范,不能体现工程实际造价;有的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或应付招标投标,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三超”现象;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措施等问题。力求通过地方立法,在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方面形成全过程、整系统、各个环节监管协调统一的工程造价形成和监督管理体系,把目前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统一于《条例》之中,解决好上述问题。
(三)通过立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法律依据,以利于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依法规范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四)通过立法,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利于政府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的计价行为。
(五)通过立法,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使工程造价的违法计价行为得以有效防止和制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条例》的内涵和主要内容源:www.examda.com
《条例》依据国家《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内涵丰富,条款完备,规定明确,效力和操作性很强,为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从以下九个主要方面对计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行为的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及依据。来源:考
《条例》条开宗明义,明确指出:本《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既体现了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又结合我省实际,对工程造价管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介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和主要计价依据。
《条例》第二条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明确介定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强调了适用范围,即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的法律规定;二是强调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三是明确规定了构成工程造价的六部分费用。
根据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工程造价的七大类主要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了依据。
(三)突出体现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五条不仅明确要求“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而且强调“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为防止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三超”提供了法律依据。来源:考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条中,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单位,计价依据、确定和调整的原则,使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
1、关于投资估算,《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2、关于设计概算,《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而且,在《条例》第八条中强调: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关于施工图预算,《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3、关于工程合同价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而且强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4、关于工程结算,《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同时还特别强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此项规定,为依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以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为由而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力度。
1.《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2、《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限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对于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以上这两条规定,对于促进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进一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确立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来源:www.examda.com
《条例》在有关条款(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三条)不仅明确规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合理确定,在同时强调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第十二条),而且在第二十六条中,具体规定了对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有关这些规定,既规范了各方的计价行为,又维护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对工程计价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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