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造价员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知识讲义15
第三章工程结算的调整来源:考试大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已颁发五年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GB50500-2007)已完成,今年颁发执行,今年国家还将继续修订附录部分,虽然我省至今未能推广执行,但我省《计价规则》和即将颁发的国家标准没有太大的分歧,还是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同时,了解工程结算的调整规定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报价是有益的,另外该部分内容也是考试大纲要求的。
一、工程结算(了解)来源:考试大
《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
1、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分中间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种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终工程价款结算。本文所称的工程结算是指工程竣工结算。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类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范围,价款调整(索赔)的因素、方式、范围、计算方法等。
3、工程结算应按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工程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结算资料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增减项目详细内容。
4、工程结算时,如遇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的调整(掌握)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调整规定如下:
(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
(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
(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
(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
(5)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
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来源:考试大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四是:上述调整规定中的“设计变更”应是一个广义的,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项目等。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掌握)
(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发承包双方签定的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内容另有约定外,调整规定如下:
1、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未做增减的,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
2、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
3、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外的,幅度以内部分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幅度以外部分,由承包人依据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
(1)当G1>1.1G0时,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J=1.1G0×Z0+(G1-1.1G0)×Z1采集者退散
(2)当G1<0.9G0时,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J=0.9G0×Z0-(0.9G0-G1)×Z1
式中J—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G1—终完成的工程量;
G0—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
Z1—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Z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来源:www.examda.com
4、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按下述方法调整:
清单项目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清单项目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清单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
(3)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依据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发包人提出的清单项目而承包人未响应报价的,视为此项综合单价已包含在其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内,不允许调整。
6、承包方在原报价中,综合单价计算失误的,不允许调整。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1、清单工程量未变化,综合单价不变;来源:www.examda.com
2、清单工程量有变化,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变;
3、清单工程量有变化,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分两块:块是整个变化幅度中10%以内部分综合单价不变,第二块是整个变化幅度中10%以外部分,由承包人调整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进行调整。为便于执行,本章给出了两个公式供大家使用,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情况,第二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情况。
4、由于招标人原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有三种方法:
种:原清单项目中有对应的适用项目,按对应的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二种:原清单项目中有对应的类似项目,按类似的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三种: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相关推荐:甘肃造价员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知识讲义6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已颁发五年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GB50500-2007)已完成,今年颁发执行,今年国家还将继续修订附录部分,虽然我省至今未能推广执行,但我省《计价规则》和即将颁发的国家标准没有太大的分歧,还是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同时,了解工程结算的调整规定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报价是有益的,另外该部分内容也是考试大纲要求的。
一、工程结算(了解)来源:考试大
《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
1、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分中间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种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终工程价款结算。本文所称的工程结算是指工程竣工结算。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类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范围,价款调整(索赔)的因素、方式、范围、计算方法等。
3、工程结算应按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工程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结算资料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增减项目详细内容。
4、工程结算时,如遇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的调整(掌握)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调整规定如下:
(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
(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
(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
(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
(5)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
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来源:考试大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四是:上述调整规定中的“设计变更”应是一个广义的,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项目等。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掌握)
(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发承包双方签定的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内容另有约定外,调整规定如下:
1、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未做增减的,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
2、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
3、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外的,幅度以内部分按原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幅度以外部分,由承包人依据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
(1)当G1>1.1G0时,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J=1.1G0×Z0+(G1-1.1G0)×Z1采集者退散
(2)当G1<0.9G0时,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J=0.9G0×Z0-(0.9G0-G1)×Z1
式中J—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G1—终完成的工程量;
G0—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
Z1—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Z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来源:www.examda.com
4、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按下述方法调整:
清单项目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清单项目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清单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
(3)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依据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发包人提出的清单项目而承包人未响应报价的,视为此项综合单价已包含在其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内,不允许调整。
6、承包方在原报价中,综合单价计算失误的,不允许调整。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1、清单工程量未变化,综合单价不变;来源:www.examda.com
2、清单工程量有变化,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变;
3、清单工程量有变化,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分两块:块是整个变化幅度中10%以内部分综合单价不变,第二块是整个变化幅度中10%以外部分,由承包人调整综合单价后报发包人,经确认后进行调整。为便于执行,本章给出了两个公式供大家使用,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情况,第二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情况。
4、由于招标人原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有三种方法:
种:原清单项目中有对应的适用项目,按对应的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二种:原清单项目中有对应的类似项目,按类似的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三种: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相关推荐:甘肃造价员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知识讲义6
责编:ljwzmz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