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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培训教材1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5日
导读: 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培训教材1主要内容为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保险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
  人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c
  (2)账簿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Et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的滞纳金。
  2.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
  (3)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
  3.税收种类
  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
  (1)流转税。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的价值额或租金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4)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该税种目前已停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为定额税率。
  (5)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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