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三讲
导读: 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三讲主要内容为第1章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第2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甲级为20,16,10人)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典型题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分别不少于()人。
A16,8
B12,6
C20,10
D16,10
答案:C
(二)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甲级为20,16,10人)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典型题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分别不少于()人。
A16,8
B12,6
C20,10
D16,10
答案:C
(二)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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