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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七讲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7日
导读: 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七讲主要内容为第3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2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组成(4部分)
  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3个)
  附件包括:“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表格。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1、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可以约定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
  但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
  因此,成本加酬合同容易被不道德的承包商利用。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有: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发包人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量的确认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前提。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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