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价员《土建工程》考点:建筑法
建筑法
1.建筑许可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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